中新網南平9月28日電 (林芳範曉璐)好友聚餐,一男子張某酒後騎車身亡,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共同飲酒的兩人告上法庭。記者28日從福建建甌法院得知,當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兩被告作為死者朋友一起飲酒,在明知死者酒後駕車不但沒有給予及時有效的提醒、勸阻,反而一直慫恿死者酒後騎車,兩被告對張某死亡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來,死者張某生前與被告範某、黃某系好友。2013年10月28日晚,範某打電話邀請張某、黃某到其家中聚餐飲酒。餐後張某回到家中,黃某打電話給張某,邀其一起去建甌市區,張某表示自己已醉酒不能騎車,之後,範某騎摩托車來到張某家中,把張某帶至自己家,張某妻子小美不放心丈夫也一同前往範某家中。隨後,在範某和黃某的勸說下,張某同意前往建甌。範某、黃某、張某各自騎摩托車一同去建甌。當晚22時許,張某駕駛摩托車載著妻子小美遇來車交會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及妻子死亡。市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本起事故張某系酒後駕駛摩托車,張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張某的父母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共同飲酒的範某、黃某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作為共同飲酒人,單就與張某一起飲酒的行為而言,不能認定為完全過錯,但飲酒客觀上會導致飲酒者認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飲酒者因共同實施了飲酒這個在先的行為,就會產生一種在後的對飲酒者的註意、照顧、救護等保護義務,即法律規定的先行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護義務。兩被告作為死者朋友一起飲酒,在明知死者酒後駕車不但沒有給予及時有效的提醒、勸阻,反而一直慫恿死者酒後騎車,兩被告對張某死亡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判決兩名被告共同承擔15%的賠償責任。(完)  (原標題: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法院判決共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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