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梁士斌
  5月27日,交通運輸部在其官網上發佈了《關於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擬加強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統一接入管理、
  征求意見稿對統一接入管理、終端軟件發放與使用、價格管理、安全規範、手機軟件召車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逐步實現電召服務統一接入管理
  征求意見稿指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統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實現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各種方式提出的召車需求信息,通過統一的城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運轉,並推送至統一車載終端播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和車載終端設備的升級改造,鼓勵支持市場各方研發推廣適應手機軟件召車服務等新興服務方式發展的高性能車載終端設備。在此之前,暫可允許召車需求信息直接通過手機推送,但城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能夠實現全過程記錄和監管。
  接單後未按承諾提供服務視為拒載
  出租汽車經營者規範安裝出租汽車專用車載設施設備後,不得在車內懸掛或者放置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征求意見稿指出,出租汽車駕駛員行車過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機。使用手機查詢或者應答召車業務的,應當在車輛停止、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進行。
  鼓勵研發使用符合安全規定、方便駕駛員操作的新型應答接單硬件設施設備。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接單即時召車業務成功後,應當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誌或暫停運營標誌,並準時到達約定地點。對接單後未按承諾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視為拒載行為。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等有關方面進一步完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手機召車軟件功能設置,實現即時召車需求信息只能向空載出租汽車推送和播報。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有效防止和妥善處理使用手機召車軟件發佈不良信息等行為。
  電召服務收費不得加價議價
  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應當符合當地的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加價、議價。征求意見稿明確,對違反規定收取其它費用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並可向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監督出租汽車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防止和打擊亂收費、亂漲價行為。
  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等電召服務企業實行市場獎勵計劃的,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佈獎勵計劃實施標準和時限。
  加強手機軟件召車服務市場監管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手機軟件召車服務時間和服務範圍。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齣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件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
  對於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不完整同步實現信息共享、不接受統一接入管理、違規發放駕駛員終端軟件、在軟件上提供違規加價議價功能及其它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該手機召車軟件在出租汽車市場使用。拒不整改的,責令退出出租汽車市場。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駕駛員終端軟件的發放與使用管理做出了規定。  (原標題:電召服務收費不得加價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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